濱海新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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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轉自濱海新區住建委
濱海新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各方主體責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 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納管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散工程,是指按規定無需辦理、免予辦理或者無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一)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以下統稱限額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二)限額以下的水利、交通、電力、通信、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
(三)限額以下的各類地下管線施工工程;
(四)限額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住宅類房屋裝飾裝修;
(五)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六)經批準的臨時建筑(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搭建的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建設活動;
(七)限額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等建設活動;
(八)限額以下的農村在建房屋;
(九)產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廢土的處置;
(十)其他按規定納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產監管的建設活動。
限額以下工程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限額予以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零星作業,是指在公共區域進行的存在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坍塌等特定安全風險且依法無需許可審批的下列小規模非工程建設類生產作業經營活動:
(一)小規模的空調、太陽能、雨棚、防盜網等非主體工程配套設備設施的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二)小規模的建筑外墻清洗、修補、屋面檢修等各類建筑外墻零星高處作業;
(三)地下管道、管溝等清淤疏通作業;
(四)小型臨街廣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觀布置的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五)小規模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六)小規模的展臺、布景等搭設、拆除作業;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零星作業活動。
第五條 我區相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作為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由相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依法應納入施工許可等相關許可管理范圍的建設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由法定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進行監管,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施工許可限額予以調整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違法建設行為,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和城管部門及開發區、街鎮依法查處。
第七條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應當遵循“全面納管與分類納管相結合”,“社區網格化巡查為主、物業服務企業巡查與公眾參與為輔”,“屬地管理和行業督導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無盲區管控。
第八條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生產經營單位負主體責任,開發區、街鎮負屬地管理責任,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負協調指導及依法開展相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開發區、街鎮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全納管和常態化監管;
(二)建立“信息登記服務、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傳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執法查處”等鏈條清晰、分工明確的工作流程;
(三)充實轄區網格員力量或通過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第三方購買服務等形式,進一步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人員、經費保障,確保工作質量和成效;
(四)細化完善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信息登記服務制度,組織和指導委托的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信息登記工作,設立一站式備案服務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信息登記,并收集匯總委托的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上報的登記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管理臺賬,全面掌握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動態;
(五)建立轄區各社區、網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導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組織落實巡查要求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移送查處要求;
(六)按規定組織對發現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隱患督促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生產經營單位及時進行整改;
(七)對屬于授權范圍內的執法事項,依法查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對授權范圍以外的執法事項,采取“吹哨”形式及時協調區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八)組織開展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九)受理有關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的投訴,及時組織核查處理;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區應急局、住建委、工信局、環境局、教體局、城管委、交運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委、文旅局、公安局等區有關部門依各自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具體協調指導轄區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并依據法律授權協調指導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十一條 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出臺相應的信息登記指引、安全生產指引和執法指引,提供給各開發區、街鎮使用,并視開發區、街鎮需求,對開發區、街鎮就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相關業務進行培訓、指導。
第十二條 小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應當依法將小散工程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施工,并與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項目動工前按照項目所在地開發區、街鎮明確的方式進行信息登記,接受安全生產指導;
(二)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依法作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三)將信息登記回執、安全生產承諾書、風險告知書等內容張貼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對小散工程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三條 雇請他人進行零星作業的業主應當依法履行下列主體責任:
(一)對于涉及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進行的作業)、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實施的,應當督促其依法進行;
(二)督促相關作業人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三)自覺接受、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四條 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主體責任:
(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開展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業活動,確保安全。
(二)承接小散工程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三)按照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設備設施;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編制施工作業方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六)嚴格落實對地鐵隧道、地下管線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
(七)加強施工或者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配備專人負責施工或者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八)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禁止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九)施工或者作業前,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作業交底,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充分了解施工、作業中的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
(十)凡涉及電焊施工、臨時用電、吊裝作業等特種作業的,應安排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
(十一)配備符合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監督督促進入現場及現場作業的人員正確穿戴和規范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十二)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施工作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三)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為從事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的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納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實行信息登記制度。項目動工前由建設單位、業主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按照項目所在地開發區、街鎮明確的方式進行信息登記,接受安全生產指導。開發區、街鎮可以根據情形委托轄區社區或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受理信息登記。開發區、街鎮委托社區或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受理備案的,應當加強對其執行前款規定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六條 信息登記受理單位在登記過程中發現以下情形的,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一)屬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許可或者其他許可的,告知登記人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相關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并及時報送開發區、街鎮通知區有關部門及時跟進檢查,防止未經許可擅自開工;
(二)屬于依法禁止、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或者違法生產作業活動的,告知信息登記人不得開工建設和生產作業,并及時報送開發區、街鎮,開發區、街鎮協調區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三)屬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記規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補正,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以下分工進行:
(一)開發區、街鎮負責受理信息的登記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由其自行組織屬地網格員或委托的機構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社區代為受理信息登記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應當及時報告開發區、街鎮,由開發區、街鎮組織屬地網格員或委托的機構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受理信息登記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所在開發區、街鎮可以委托其組織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告知信息登記部門辦理銷賬手續。
第四章 懲處
第十九條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由開發區、街鎮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超出開發區、街鎮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權限的,由開發區、街鎮移送區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行為的,依法實行信用監管:
(一)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被責令補辦信息登記、停止施工或者作業,拒不執行的;
(三)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
第二十一條 區有關部門、開發區、街鎮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及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前款規定各有關部門制定出臺的信息登記指引、安全生產指引和執法指引應當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15日內發布并報區住建委、區應急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小散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投資進行零星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本辦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依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
第二十四條 各開發區、街鎮可結合實際,制訂本區域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