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修訂出臺 | 更加適應監管實際 突出共建共治共享
2024/10/22 12:17:26 瀏覽數:282

近日,記者獲悉,《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9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與原條例相比,《條例》修訂幅度較大,更加注重操作性、實效性,對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特點進行了細化。修訂后的《條例》全面聚焦天津市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突出矛盾,推動全方位培育安全文化,進一步夯實安全基礎,不斷提升安全治理能力。
《條例》立足于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管實際,本著“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原則進行制度設計,以切實解決目前該市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條例》提出強化地下施工管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地下管線施工中的具體義務,包括收集施工及其受影響范圍內地下管線信息和分布資料、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情況研判并制定專項保護方案以及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落實地下管線專項保護方案要求等。
針對近年來燃氣事故時有發生的現狀,《條例》還要求強化燃氣安全管理,將燃氣專項整治“六個百分之百”的相關要求寫入《條例》,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提出了對“使用燃氣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以燃氣作燃料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要求;針對有限空間作業,《條例》提出“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并要求監護人員全程進行監護;針對天津市近年來旅游項目、大型活動不斷增多的情況,《條例》對旅游安全、大型活動安全也提出相應的管理要求。
在完善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方面,《條例》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共性監督管理職責,規定其為本條例的執法主體。同時,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安全生產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確定新興行業領域安全監管部門。明確鄉鎮、街道、園區等基層監管職責,提出保障履職所需的人員、經費、裝備。
在強化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用方面,《條例》提出建立危險化學品、建設施工、交通運輸、特種設備、燃氣安全等專業委員會,指導、協調、推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此外,《條例》提出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手段,規范鄉鎮、街道、園區安全監管機構行使監督檢查權的具體方式,提出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加強執法能力的途徑,明確政府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職責和要求。
在完善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程序方面,《條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例如,要求加強基層應急救援組織建設,提出基層在協助參與應急救援方面的職責,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強化現場統一指揮,明確事故發生后,市或者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規范事故調查處理行為,明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調查權限,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要求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等。
來源:天津市應急管理局